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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狮岭,一案双罚!“生命通道”不容“添堵”

2024/10/21 21: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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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来,狮岭镇紧盯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薄弱区域,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举措,精准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现对1起典型的违法案件进行曝光,望广大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引以为戒,时刻保持“生命通道”畅通。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一行两人对广州XX皮具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皮革制品制作,抽查发现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公司疏散通道(1至2楼的楼梯)、安全出口堵塞(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不明显、未保持畅通的出口和疏散通道)。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公司和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张某)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序号37第一种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张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违法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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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狮岭镇应急管理办
编辑: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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