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8日,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某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有1处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狮岭镇应急办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之一,根据现行标准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