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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狮岭这些单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2024/12/5 10:52:23

为持续推进消防安全集中除患

攻坚大整治行动

进一步消除火灾隐患

切实增强各行业火灾防范意识

现将近期狮岭镇消防安全检查中

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曝光

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01

单位地址: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军二队七巷6号

隐患问题: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

02

单位地址: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耀记七巷5号一楼

隐患问题: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

03

单位地址:狮岭镇联合路37号

隐患问题: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

存在违规问题处罚标准
(一)经营场所内绝不违规住人,一经发现立即彻底搬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停产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场所内绝不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装修装饰,一经发现必须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按要求设置足够数量的ABC干粉灭火器、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保持疏散通道、楼道、安全出口等紧急逃生通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禁止在经营场所内明火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八)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五款“违反规定使用、储存燃气”的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净化消防安全环境,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促进火灾隐患的整改。狮岭镇应急管理办将联合各部门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曝光以警示各单位场所重视消防安全管理,积极落实隐患整改措施。若您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消防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请拿起手中的电话拨打“12345”举报,对身边的火灾隐患说不!
来源:狮岭宣
编辑:花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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