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狮岭这些单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为持续推进消防安全集中除患
攻坚大整治行动
进一步消除火灾隐患
切实增强各行业火灾防范意识
现将近期狮岭镇消防安全检查中
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曝光
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单位地址: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军二队七巷6号
隐患问题: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
单位地址: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耀记七巷5号一楼
隐患问题: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
单位地址:狮岭镇联合路37号
隐患问题: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
(二)经营场所内绝不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装修装饰,一经发现必须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按要求设置足够数量的ABC干粉灭火器、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保持疏散通道、楼道、安全出口等紧急逃生通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禁止在经营场所内明火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八)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五款“违反规定使用、储存燃气”的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