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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一案双罚”!疏散通道,事关生命安全

2024/12/5 10:44:43

基本案情:

11月26日,花都区狮岭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一行二人对广州某某箱包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占用安全疏散通道。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拟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拟对周某作出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来源:狮岭宣

编辑:花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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