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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狮岭镇一企业被罚款1.5万元!

2024/11/12 10: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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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4年10月23日,狮岭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一行二人对广州XX皮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抽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序号 8 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5000 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应急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狮岭宣
编辑:花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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