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岭一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依法查处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广州某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有1处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狮岭镇应急办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应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